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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嫩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08/01 1.9w 阅读 258 点赞

一、《嫩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促进民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此《办法》的出台对完善制度、民生发展、规范管理、稳妥有序、协同监管、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严格实行制度化落实,明确了责任主体,细化了工作措施。

二、《嫩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过程。于2022年9月初征求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和各乡镇的意见,并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无分歧意见,向司法局征求了合法性审查。

(二)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8]6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共含六方面内容,分为6章20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和制定的依据及使用对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落实相关部门。

第二章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规定了被征地农民按照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及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与缴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测算参保人数,并将测算结果函告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测算出养老保险费用总额,再由征地主体将该费用缴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以征地时执行的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照1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保费。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参保人员,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办法的执行时间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祁晓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