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我市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市域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嫩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文件,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
《嫩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2018年由市政府制订并发布实施,该办法规范了嫩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操作流程,使所有项目实施有据可依,为嫩江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许多的法律法规也发生了改变,原有的投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我们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起草了《嫩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黑财办[20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
三、制定本办法的过程
嫩江市财政局于2023年4月启动《嫩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商粮局、市经济开发委员会等18家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嫩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该稿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方案共八大部分内容,对嫩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作了具体要求、解释和规定。原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修订后也是三十九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将审计部门工程结算审计职能改为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条文如下: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对于2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改为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并增加了项目投资概算规定。具体条文如下: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10%,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修改了编制项目施工图纸及招标控制价(预算)的要求。具体条文如下: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安排施工图纸设计。
项目施工图纸经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单位依据审查后的施工图纸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
项目单位报审的施工图预算不应超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复的资金金额。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原文不变增加了“经市政府批准的救援、抢险、防汛、抗旱、防疫等应急工程和其它突发事项,可按应急程序办理,不再进行工程预算评审。”条款。
第十八条 项目结算评审。由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并出具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改为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并增加了“预算评审后工程造价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完全按评审后的工程量竣工且项目单位出具工程量和质量验收合格文件的,可不进行工程结算评审”条款。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采购(招标)。增加了“工程预算评审后造价400万以上的项目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预算400万以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程序。”条款。
第二十二条 变更及签证程序。增加了“现场签证必须由项目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财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共同签署方能作为结算依据。现场签证要内容明确,数量精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