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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嫩江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施》政策解读

2025/08/05 2.5k 阅读 104 点赞

一、政策依据与实施意义

(一)政策依据

1.国家文件指引:依据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通知精神,为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宏观的政策框架和方向。

2.住房保障需求:做好住房保障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制定本方案的核心需求,以满足嫩江市居民的住房需求。

3.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嫩江市的地域特点、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保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施意义

1.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嫩江市实际情况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能更好地贴合本地住房市场现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以人为本原则:实行自愿购买,尊重居民意愿,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主选择权,体现人文关怀。

3.规范管理原则:规范程序、完善管理,确保配售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助力中低收入家庭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保障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范围

1.在嫩江市居住的本地户籍居民;

2.在嫩江市内居住的青年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

3.嫩江市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5.优先保障青年退役军人、青年教育工作者、青年医务工作者、青年社区工作者(青年指45周岁以下,包含45周岁)、功勋人员、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职工、园林维护中心职工、森林消防专业大队队员、司法机关协警、城管执法大队协管员、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公交司机等;

6.其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购买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具体要求

1.申请人需满足“在嫩江镇内,中低收入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条件;

2.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租赁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车辆登记,其购买价格不得超过16万元(以车辆管理部门出具购置价格证明为准),如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其纳税额每月不得超过300元(由税务机关提供依据);

5.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农村拥有耕地的,山区乡镇人均不得超过25亩、平原乡镇人均不得超过7.5亩;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700元/月(青年引进人才、青年退役军人、青年教育工作者、青年医务工作者、青年社区工作者、功勋人员、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职工、园林维护中心职工、森林消防专业大队队员、司法机关协警、城管执法大队协管员、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公交司机等除外)。

三、申请材料与审核流程

(一)基本申请材料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以户籍为单位申请时,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产权登记证明)、中低收入证明、申请承诺书。

(二)特定群体额外材料

1.青年引进人才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及所在乡镇出具的自有耕地证明;

3.嫩江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抚恤金领取证明。

(三)审核流程

1.社区初审: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社区对申请人全面审核并初审材料。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填写审批表;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不齐则不予受理。

2.中心复审:嫩江市房屋租赁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取消购买资格并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要点

(一)抽号轮候与房源分配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房源数量核准后,申请人按规定交纳首付款后,进入选房环节。申请人若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选房,其选房资格作废,由后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顺序依次递补。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申请人需办理房屋进户入住相关手续。在交房入住时,申请人必须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的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及时结清房款超过30天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配售资格。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房源数量、面积及出售价格

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确定套数后,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2025年计划集中配建(委托代建)经济适用住房300套,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价格拟定为2层3588元/㎡,楼层每上一层,增加50元/㎡,16层4288元/㎡,17层3788元/㎡,现房配售。

(四)优惠政策与监督管理

相关优惠政策参照国家、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及我市公租房优惠政策执行。申请人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时,以欺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的,取消其资格,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