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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有偿补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3/08/01 7.3k 阅读 188 点赞

黑教监【2013】17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省教育厅决定,自7月15日至12月末,在全省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有偿补课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根本宗旨,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一批违规违纪案件,严惩一批责任人员,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努力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与期盼。深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二、治理范围

全省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高中学校,在职教师以及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各高等学校。

三、治理重点

1.公办中小学校组织学生集体进行有偿补课或借助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名义参与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2.高等学校、公办中小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行为;

3.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组织学生集体进行有偿补课或动员、诱导、暗示、强制所教班级学生参与有偿辅导行为;

4.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行为;

5.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以家属、亲友及其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或从事有偿家教行为;

6.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行为;

7.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利用职权之便,以在校辅导的名义进行变相补课收费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8.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组织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行为;

9.公办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以读书教育活动等理由为名变相向学生收费行为;

10.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及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辅导行为。

四、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本校专项行动的领导,相关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行风建设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方案,把专项行动的要求传达落实到每所学校、每位教师;教育部门内设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学校是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教育纪检监察和行风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确保专项行动在全省教育系统上下联动、取得实效。

2.强化监督检查。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采取“不通知检查时间,不通知检查路线,不安排接待”等方式,对所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通报抽查情况。教育纪检监察和行风部门要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始终保持对违规有偿补课行为高压严打的有力态势。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省教育厅专项行动举报电话:53638439、53642952。此外,省教育厅还将组成检查组随机开展抽查,对查实的问题将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省通报。

3.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责令改正,退还办班或授课所得,取消其三年内评选先进、晋级资格和各种奖励、奖金;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合同,直到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教师队伍。对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学校主要负责人各种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各级各类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有偿补习行为的,没收违规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健全制度。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加强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管理的规章制度,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包片、包校,学校主要领导要包学科、包年组,对重点学科、重点教师以及补课的重点场所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切实加强动态管理。要继续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承诺书等形式,确保学校严格履职尽责,保证教师认真践行职业行为规范,不组织、不参与并抵制有偿补课行为。

各地务必于12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总结报教育厅行风办。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 年7月29日

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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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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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