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教职成函【2013】309号
各市(地)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有关企业教育局(处),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13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63号)和《关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保障额度和保险费率等事项的补充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意义
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公益性保险产品。该项目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推广“统保示范项目”,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职业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保示范项目的主要事项
根据教职成司函【2012】63号、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实施统保示范项目主要事项明确如下:
1.投保主体:省内各中等职业学校。
2.保障范围:包括中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其中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还包含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与附加被保险人保险。
3.赔偿额度: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和附加被保险人保险的保障限额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文件附件1)。
4.按照《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规定: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黑龙江省工作组为全省统保示范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和赔偿调解服务工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全省统保示范项目的出单公司。
5.经费保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组织与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全省各职业院校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与宏观管理,各市(地)教育局负责组织与指导本地所属职业院校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各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确保统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实效,根据《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框架协议》有关要求,特成立以下两个机构:
1.成立“黑龙江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 “联合工作小组”由省教育厅、市(地)教育局,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相关领导以及部分中职院校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按全国联合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统保示范项目。指导省调解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2.成立“黑龙江省中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法律专家(视案情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主要负责对省内重大、疑难、超期案件,以召开鉴定会审定并投票表决方式定责定损。
以上两个机构在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黑龙江省工作组(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四、做好统保示范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职业院校要配合“联合工作小组”做好统保示范项目的宣传工作,制定统保示范项目实施的整体计划及相关工作计划,全省统保示范项目统保率要达到70%以上。
2.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职业院校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做好统保示范项目各个环节的工作。我省将对此项工作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工作。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院校要建立定期报送机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 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