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全省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等野生动物三年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黑嘴松鸡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确保黑嘴松鸡等珍稀野生动植物有良好的生存空间,决定在保护区内全域全时段实施野生动物禁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黑龙江中央站黑嘴松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禁猎区,禁猎期为长期。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工具和禁猎方式
禁止使用任何猎捕工具,包括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绝后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排铳、捕笼、弓弩、弹弓、捉脚、地枪、旱亮子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电捕网具、水下爆炸物、毒药、毒饵及其它禁用的渔具。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捕、鹰抓、挖洞、陷阱、捡蛋、捣巢、诱鸟器诱捕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猎捕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在禁渔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因繁殖、科研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必须依法报批。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渔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重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保障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应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凡在保护区内有捕猎行为者,立即停止并于10日内清除相关猎捕工具。逾期未按规定整改者,将依法从严查处。
24小时举报监督电话:
黑龙江中央站黑嘴松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0456-0456-7613328
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0456-7530899
嫩江市公安局:0456-110
特此公告
嫩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