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市政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孙萍、孙雷、关月荣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予以通告。
一、《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详见附件)。
二、被征收人孙萍、孙雷、关月荣须在《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与黑河市棚改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且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上述被征收人对《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3〕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黑市政征补决字〔2023〕1号
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被征收人:孙萍、孙雷、关月荣
被征收人房屋坐落:黑河市西部棚户区地块。产权证号:字第03000148号,建筑面积为56.8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2440元。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黑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4日依法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黑市政发〔2017〕39号),并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征收范围为规划二路、双拥大街西段、环城西路及双拥大街合围区域。
2020年12月24日,被征收人孙荣滨因不服《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0号),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间,孙荣滨于2021年2月9日去世。2021年3月27日,省司法厅变更孙荣滨的法定继承人孙萍、孙雷、关月荣为共同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2022年5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政复决〔2022〕21号),撤销了黑河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孙荣滨作出的《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0号),责令黑河市人民政府依法重新处理。
为确保黑河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关月荣、孙萍、孙磊字第03000148号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征收组已经多次与被征收人孙萍、孙雷、关月荣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被征收人孙萍、孙雷、关月荣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要求:一是原址附近电梯住房两套;二是按原有面积置换车库和库房;三是院落空地面积按最高院司法解释补偿;四是租金及其相关费用损失补偿约为107051元。货币补偿要求:一是住房和车库的补偿款约为2188760元;二是院落空地面积按最高院司法解释补偿;三是租金及其相关费用损失补偿约为107051元。
因被征收人孙萍、孙雷、关月荣补偿要求过高,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黑龙江正大阳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金额216668元(贰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捌元整)
其中:
1.房屋建筑面积:56.8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440元,评估金额为138592元;
2.附属物补偿:71088元;
3.搬迁补偿:56.8平方米×15元/平方米=852元;
4.临时安置补偿:56.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个月=1136元;
5.残疾补偿:5000元。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一户在西部“在水一方”小区13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75.65平方米,现房剩余补偿金额76032元(柒万陆仟零叁拾贰元整)
其中:
1.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面积计算:56.8平方米×130%=73.84平方米;
2.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计算:(75.65-73.84)×1600=2896元;
3.附属物补偿:71088元;
4.搬迁补偿:56.8平方米×15元/平方米×2次=1704元;
5.临时安置补偿:56.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个月=1136元;
6.残疾补偿:5000元;
7.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剩余款76032元。
(71088+1704+1136+5000)-2896=76032元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须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79990122000011720)。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支付。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