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草原禁牧工作,遵照国家保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恢复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黑政办规[2020]5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
禁牧区为嫩江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草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畜禽进入禁牧区放牧,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妨碍草原禁牧的实施。
二、禁牧期
禁牧时间为全年。
三、禁止放牧畜禽种类
禁牧区和禁牧期内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
四、加强禁牧监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及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管理的行为。
五、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
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0456-751190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嫩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
祁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