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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的通知

2018/03/30 1.9w 阅读 457 点赞

黑政发〔2018〕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保持省和市县税收收入分享政策统一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为省、市、县共享税种,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的85%,县分享区域内的80%。

二、市(地)对区的环境保护税分享办法,由市(地)自行确定。

三、本通知明确的环境保护税分享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吴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