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举报乱捕滥猎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线索,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护发(2021)2号)和省、市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本市范围内(含农垦九三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头道岭林场)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查处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职责不适用本办法。二、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查处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六)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三、奖励条件举报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线索。
举报内容未被林草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责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案件,成功进行了查处。四、奖励范围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
(二)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
(三)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加工、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五、不予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案件无关的。
(四)本办法发布之前,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案件。六、奖励标准
(一)为查实涉及野生动物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提供第一线索的人员,奖励3000元。
(二)为查实涉及野生动物的一般刑事案件提供第一线索的人员,奖励1000元。
(三)为查实涉及野生动物行政案件提供第一线索的人员奖励500元。
(四)资金来源。由财政负责奖励资金保障。确保依据举报线索价值和标准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维护人民群众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七、申报奖励流程
(一)经办单位应办理完备的发放手续,填写《签领表》,复印举报人身份证件,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二)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三)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四)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查办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八、奖励实施方式群众举报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九、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电话举报、信件举报、当面举报等。
(二)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兑现奖金。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故意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三)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十一、附则
(一)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本办法中野生动物指陆生野生动物。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解释。举报电话: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0456—7530899
嫩江市公安局:0456--7530244
嫩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