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嫩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黑龙江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烈士褒扬工作新要求,从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抓好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护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档案,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护职责,提高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保护范围
(一)嫩江市烈士陵园
地址:嫩江市第一殡仪馆西侧
保护级别: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西南界限是以围墙为界、北界限以陵园入口为界
保护单位:嫩江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嫩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嫩江市境内大西江农场吕长宁烈士墓
地址:大西江农场烈士墓所在地
保护范围:以散葬烈士墓范围为界
保护单位:嫩江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嫩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嫩江市境内山河农场李国华烈士墓
地址:山河农场烈士墓所在地
保护范围:以散葬烈士墓范围为界
保护单位:嫩江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嫩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嫩江市境内九三农场三位烈士墓
地址:九三龙德公墓南侧
保护范围:以烈士墓碑范围为界
保护单位:嫩江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嫩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嫩江市境内塔溪战绩纪念碑
地址:塔溪乡内
保护范围:以战绩纪念碑围栏范围为界
保护单位:嫩江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嫩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嫩江市境内霍龙门战绩纪念碑
地址:霍龙门乡内
保护范围:以战绩纪念碑围栏范围为界
保护单位:嫩江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嫩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嫩江市境内卧都河战绩纪念碑
地址:多宝山镇内
保护范围:以战绩纪念碑围栏范围为界
保护单位:嫩江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嫩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保护责任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单位、组织、受委托管理的相关人员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史料或遗物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维修、迁移等工作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定方案并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对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保护措施时,应尊重民族信仰和当地习俗。
四、经费保障
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到位。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本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十分期盼的民心工程。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清明节”、“9.30”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向社会广泛宣传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崇尚英烈,积极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工作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