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砂石等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矿山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全面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非法盗采、运输、买卖砂石等矿产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盗采。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盗采、销售、收购、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本通告所称采矿采砂行为指在全市范围内矿山、河道(含水库)、鱼池、滩涂、耕地、林地等土地上开采矿石砂石的行为。
三、严禁无证、越界、超范围、超许可种类及破坏性开采。违者由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以下非法开采行为:无证采矿、以探代采、越界采矿等;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等名义非法盗采;擅自打开已关闭废弃矿井盗采;资源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霸”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开采行为。
五、严厉打击为非法开采提供以下服务的行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提供爆破物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服务行为。
六、严厉打击参与、保护非法开采的行为。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或包庇、纵容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不执行通告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涉黑涉恶的,按照扫黑除恶相关规定重点打击。
九、欢迎群众举报非法开采、盗采及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并保护举报人权益。举报人应实事求是,诬告陷害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十、奖励办法:举报线索情况经核实,属于行政案件的,视情况给予1000—5000元奖励;属于刑事案件的,视情况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市自然资源局:15945274444
市水务局:13039776377
市林草局:15704565888
市公安局:110、0456-7530244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13846318688
嫩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