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24年11月1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20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56-7500403(行政审批股)
传真:0456-7534058
通讯地址:黑河市嫩江生态环境局
邮编:161499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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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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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嫩江市维民生态农业综合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嫩环建审[2024]21号 |
2024.11.14 |
祁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