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采砂、采矿等自然资源领域犯罪行为,防止矿产资源遭受破坏,保护全市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整治非法采砂采矿等自然资源领域犯罪行为公告如下。
一、矿石砂石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
二、本公告所称采矿采砂行为是指在全市境内矿山、河道(含水库)、鱼池、滩涂、耕地、林地以及其他土地上开采矿石砂石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及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实施非法采矿采砂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范围开采、超许可种类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违者由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林草局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无营业执照销售矿石砂石料,违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运砂运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私自改装运输,对超限超载运输矿石砂石和私自改装的车辆,由市公安局、交通局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
六、对受雇佣为非法开采提供劳务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明知是违法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缴,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以各种方式参与或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行为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按照市水产服务中心签发的鱼塘清淤意见实施鱼塘清淤的立即停止清淤工作,确需水产养殖越冬的,按照重新制定的清淤方案审批执行。
十一、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线索,支持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维护全市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110)或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市公安局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嫩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