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规〔2021〕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第三条中“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链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
毕凌波
黑政规〔2021〕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第三条中“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链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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