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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12/10/11 1.4w 阅读 70 点赞

黑政发【201261

各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11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哈尔滨市区(含呼兰、阿城区)735/所辖县()518/月。

()齐齐哈尔市区为550/所辖县()480/月。

()牡丹江市区为530/所辖县()420/月。

()佳木斯市区为500/所辖县()380/月。

()大庆市区为680/所辖县为450/月。

()鸡西市区为500/月。

()双鸭山市区为560/所辖县为460/月。

()伊春市区为590/所辖县()550/月。

()七台河市区为650/,所辖县为520/月。

()鹤岗市区为620/所辖县为430/月。

(十一)黑河市区(含爱辉区)600/所辖县()及五大连池风景区为550/月。

(十二)绥化市区(含北林区)570/所辖县级市为540元燉月所辖县为520/月。

(十三)大兴安岭地区为610/月。

(十四)绥芬河市为750/月。

(十五)抚远县为400/月。

(十六)省农垦总局为620/月。

(十七)省森工总局为590/月。

(十八)大庆石油管理局为680/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依据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吴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