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规〔2019〕10号)和《黑河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黑市政办规〔2019〕16号)精神,切实加大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生态文明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推进湿地分级管理,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打造“百里嫩江、万顷湿地、山水环绕、生态优美”的生态嫩江,为建设生态嫩江、美丽嫩江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保护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乡镇政府、保护区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科学划分和界定湿地边界,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97747.78公顷。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2020年年末前制定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全市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列入一般湿地的,贯彻执行省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
(五)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根据省政府批准发布和更新的湿地名录对我市湿地进行名录管理。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在列入名录中的重要湿地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市林草局牵头,各乡镇、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明晰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坚持属地管理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在省级与市级、县级之间的财政事权划分的规定,遵照执行。(市财政局、市林草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七)完善和健全湿地管理体系。湿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对有条件的保护地升格保护级别,扩大保护地范围并增加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提升保护与管理力度,夯实保护基础。对湿地分布集中连片,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地区,需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逐步建立完善市、乡(镇)、村三级管护联动机制。(各乡镇、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逐级分解落实湿地斑块管护责任,明确湿地面积和边界。严格遵守征收、占用湿地的标准办法,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市林草局牵头,各乡镇、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依据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对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因子进行科学分析评价,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湿地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市林草局负责)
(十)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相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市林草局牵头,各乡镇、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依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源、防洪抗旱、生态旅游等特征,确定湿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擅自改变湿地水位,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向湿地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或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各乡镇、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的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严格限制和审批湿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注重保护、修复和观赏相结合,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各乡镇、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乡镇或部门进行约谈。严厉查处2016年省政府发布全省湿地名录以来违法围垦占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自然保护地各辖出派出所,应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治安秩序。(各乡镇、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四)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或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生态功能破坏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属地单位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相关单位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结合历次湿地清理工作,对湿地被非法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限期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相关单位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各乡镇、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重点对功能退化、受威胁程度严重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环境治理、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轮牧(渔)禁牧(渔)限牧(渔)、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草局牵头,各乡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单位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根据全省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指导我市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按照规定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的,由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后形成报告向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并完善全市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九)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现区域湿地资源档案的更新,实施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市林草局牵头,各乡镇、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积极沟通争取,在我市补充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力争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规范湿地监测信息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市林草局要对上及时沟通,了解我市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考核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湿地保护修复领导小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切实管理好湿地资源。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草局牵头,各乡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级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湿地方面的补偿试点和补助资金,加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补助资金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湿地科技支撑体系
(二十四)加强湿地科研队伍建设。积极运用我省湿地保护与修复最新的技术成果,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与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等我省湿地相关领域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加强联系与合作,强化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的研究学习。抓好专业技术、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夯实我市湿地方面科研队伍建设。(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十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以“世界湿地日”“黑龙江湿地日”为契机,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重视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