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市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嫩江市行政辖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禁止事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码头、厂房、民房、养殖大棚、牛舍羊圈等构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6.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辖区内各农场有限公司、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利用好春耕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456-7536632
特此通告。
嫩江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