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切实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嫩江市行政区全域为禁猎区,禁猎期为长期。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工具和禁猎方式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绝后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加装猎杀工具的无人机、猎套、猎夹、捕鸟网、排铳、捕笼、弓弩、弹弓、捉脚、地枪、旱亮子或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进行猎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捕、鹰抓、挖洞、陷阱、捡蛋、捣巢、诱鸟器诱捕以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猎捕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禁止使用无人机以坠箭等方式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猎杀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中的迁徙过境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
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0456—7530899
嫩江市公安局:0456—110
七、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嫩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