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省将全面实施“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式,在总结2013年四个县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公开补贴方案、资金额度、程序、对象等,阳光操作,现场公开摇号。
(二)坚持“先购后补”的原则。农民必须先全价购机,再申请补贴,经摇号确定为补贴对象后方可享受补贴。
(三)坚持突出重点补贴的原则。在补贴资金的使用上,重点向农机化作业薄弱环节的机具倾斜,重点补贴收获机械、水稻插秧机械和深松机具。
二、实施范围、重点及补贴区域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是全省各县(市、区)。主要依据各县(市、区)农作物播种面积确定补贴资金额度。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尽快提升玉米、水稻收获等薄弱环节的机械化水平。对深松机和带深松功能的联合整地机进行“敞开补贴”,即对购置上述两种类型的机具的用户全部实行补贴。
平原旱田区补贴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械、联合收获机等;水稻主产区补贴4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械、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获机等;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补贴4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械和联合收获机等。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标准
(一)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动力机械等8大类19个小类59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最高限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限额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最高限额为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最高限额为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最高限额为25万元。
四、补贴对象及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县属农场(含监狱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以户为单位申报,每户只能申报1台(套)(农民合作社限购3台套;农户购置卷帘机、投饵机、增氧机每户最多不超过10台)。在申请补贴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指标不足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县为单位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已带地加入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户,不再享受购机补贴。当年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同型号机具补贴。
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经生产企业确定,经销企业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自主提出,报省农委农机局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五、操作程序
(一)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制定下发《黑龙江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内容和补贴资金指标。
(二)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省下发的《黑龙江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后,要立即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有效形式,将本次农机购置补贴申报程序、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的政策及“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等信息及时向农民公布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符合条件的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本县(市、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方案要明确本县(市、区)补贴重点、资金安排意见、购机方式、时间及补贴对象的确定方法等。本县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经所在市(地)审定后实施,并分别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接受全程监督检查。为不影响补贴摇号工作,在补贴方案中需明确,对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购机要在补贴报名工作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四)乡镇负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申报。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要在本村开具确认农民身份的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到乡镇报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凭法人代表证和营业执照报名;监狱系统、森工系统职工由监狱管理部门和森工管理部门组织报名),并填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2),乡镇(监狱管理部门、森工管理部门)对农民申请表进行审核加盖公章后交给农民。
(五)全价购机。申请购机补贴农民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购置机具。可以在省域内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时与经销商进行价格议定,满意后全价交齐购机款提货。经销商必须给农民开据正式发票和产品合格证。
(六)购机农民提货后,按规定时间凭发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机具实物到乡(镇)农机部门(监狱管理部门、森工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登记,拍摄人机合影,拖拉机、联合收等需要上牌照的机具必须提交落牌照手续。购机农民登记时要提供个人“一卡通”账号。乡(镇)农机部门(监狱管理部门、森工管理部门)对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汇总后行文报县级农机部门,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七)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根据本县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间、补贴重点、补贴规模,按实际购机农民所用补贴指标确定补贴对象,如申报补贴指标不超过本县方案规定的补贴规模,可直接确定补贴对象;如超过本县方案规定的补贴规模,可按照产品类型进行分段摇号确定补贴对象。以农民身份证号作为摇号编码,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财政、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现场监督,摇号过程要在当地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确定的补贴对象要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由当地农机部门打印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3),当地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八)县(市、区)农机部门在公示结束后,要组织获得补贴的农民填报黑龙江省购机补贴农机具登记信息表(附件4),并重新逐台核实验收机具。补贴产品经销商负责在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扫描发票原件及人机合影上传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补贴资金结算依据。
(九)各县(市、区)农机部门汇总结算信息后,向本地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到农民“一卡通”中。
(十)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地)农机、财政部门,各市(地)分别在 2014年 6月 10日 和 11月 20日 前 ,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市(地)农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责任。成立由县主要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等事宜,监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政策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编制的资金使用方案须由集体讨论研究,经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保障力度,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民政策,又是一项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信息,特别是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目录、补贴经销企业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支付前,及时公示补贴对象的姓名、所在乡村、购买机型、生产企业、销售价格、补贴额度等(不涉及个人隐私)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5)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2014年 11月 30日前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农委将把各地农机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定期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市(地)农机、财政部门要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检查力度。制定检查方案,加强对本地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各种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规定的问题。二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财政部门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农机、财政两部门要组织联合核查,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各地进行交叉检查。三要加大对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企业,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市、县农机部门领导要逐级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状。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今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有重大变化,“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在机具购置的先后顺序、补贴资金的结算方式上都与往年不同。面对新情况,各地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一切可行办法,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使购机者明白,先全价购机者只是有资格参与摇号,并不一定能得到补贴,不先购机者一定得不到补贴。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复农民提出的问题。要协调督促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切实保护好农民的权益。省农委农机局购机补贴监督举报电话:0451-82659439。
附件1:
黑龙江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种类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动力机械共8大类23个小类83个品目。
| 1.耕整地机械 |
| 1.1耕地机械 |
| 1.1.1 深松机 1.1.2 深松联合整地机(含复式少、免耕联合整地机) 1.1.3 搅浆平地机 1.1.4 微耕机 1.1.5 铧式犁 1.1.6 微耕机 1.1.7 开沟机(器) 1.1.8 田园管理机 |
| 1.2整地机械 |
| 1.2.1 激光平地机 |
| 1.2.2 筑埂机 1.2.3 起垄机 1.2.4 钉齿耙 1.2.5 圆盘耙 1.2.6 驱动耙 1.2.7 镇压器 1.2.8 灭茬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 2.1播种机械 |
| 2.1.1 条播机 |
| 2.1.2 穴播机 |
| 2.1.3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 2.1.4 免耕播种机 2.1.5 小粒种子播种机 2.1.6 抗旱坐水种机械 |
| 2.2育苗机械设备 |
| 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2.2.2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
| 2.3栽植机械 |
| 2.3.1 水稻插秧机 2.3.2 水稻摆秧机 |
| 2.3.3 甜菜移栽机 |
| 2.4食用菌生产机械 2.4.1 装袋机 2.4.2 接菌机 2.4.3 灌装生产线 2.4.4 菌包灭菌仓 2.4.5 常压蒸汽炉 2.5施肥机械 2.5.1 施肥机(化肥) 2.5.2 中耕追肥机 2.6地膜机械 2.6.1 地膜覆盖机 2.6.2 残膜回收机 |
|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
| 3.2植保机械 |
| 3.2.1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 3.2.2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
| 3.2.3 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
| 4.收获机械 |
| 4.1谷物收获机械 |
|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
| 4.2玉米收获机械 |
| 4.2.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四行以上) |
| 4.2.2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四行以上,具有脱粒功能) 4.2.3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四行以上) 4.2.4 玉米收割割台 |
|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 4.3.1 薯类收获机 |
| 4.3.2 甜菜收获机 |
|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 4.4.1 青饲料收获机 |
| 4.4.2 牧草收获机 |
| 4.4.3 割草机 |
| 4.4.4 搂草机 |
| 4.4.5 捡拾压捆机 |
| 4.4.6 压捆机 |
| 4.4.7 饲草裹包机 4.4.8 抓草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5.2 高秆作物割晒机 |
| 5.收获后处理机械 |
| 5.1脱粒机械 |
| 5.1.1 稻麦脱粒机 5.1.2 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 种子清选机 |
| 5.3干燥机械 |
| 5.3.1 粮食烘干机 |
| 6.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 6.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 6.1.1 青贮切碎机 6.1.2 铡草机 |
| 6.1.3 揉丝机 |
| 6.1.4 压块机 |
| 6.1.5 饲料混合机 |
| 6.1.6 饲料搅拌机 |
| 6.1.7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6.1.8 饲料取料机 6.1.9 饲料破碎机 |
| 6.2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
| 6.2.1 挤奶机 |
| 6.2.2 贮奶罐 |
| 6.2.3 冷藏罐 |
| 6.3水产养殖机械 |
| 6.3.1 增氧机 |
| 6.3.2 投饵机 |
| 6.4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6.4.1 养蜂专用平台 |
| 7.动力机械 |
| 7.1拖拉机 |
| 7.1.1 轮式拖拉机(45马力以上) |
| 7.1.2 履带式拖拉机(100马力以上) |
| 8.设施农业设备 |
| 8.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
| 8.1.1 卷帘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