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48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4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期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相关单位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嫩江市税务局提交的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明细表(附件1、附件2)。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1、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事业单位)明细表
2、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明细表
嫩江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