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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12/10/11 1.8w 阅读 502 点赞

黑政发【2012】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哈尔滨市区(含呼兰、阿城区)为735元/月,所辖县(市)为518元/月。

(二)齐齐哈尔市区为550元/月,所辖县(市)为480元/月。

(三)牡丹江市区为530元/月,所辖县(市)为420元/月。

(四)佳木斯市区为500元/月,所辖县(市)为380元/月。

(五)大庆市区为680元/月,所辖县为450元/月。

(六)鸡西市区为500元/月。

(七)双鸭山市区为560元/月,所辖县为460元/月。

(八)伊春市区为590元/月,所辖县(市)为550元/月。

(九)七台河市区为650元/月,所辖县为520元/月。

(十)鹤岗市区为620元/月,所辖县为430元/月。

(十一)黑河市区(含爱辉区)为600元/月,所辖县(市)及五大连池风景区为550元/月。

(十二)绥化市区(含北林区)为570元/月,所辖县级市为540元燉月,所辖县为520元/月。

(十三)大兴安岭地区为610元/月。

(十四)绥芬河市为750元/月。

(十五)抚远县为400元/月。

(十六)省农垦总局为620元/月。

(十七)省森工总局为590元/月。

(十八)大庆石油管理局为680元/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依据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吴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