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恢复我市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2025年禁渔期通告》(黑农厅规[202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实行禁渔(捕)制度,现将禁渔(捕)期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渔(捕)范围、时间及规定
(一)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嫩江市境内嫩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禁渔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其他水域为55天,自5月16日0时至7月9日24时。
(二)林蛙
嫩江市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的禁捕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管理,禁捕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二、禁渔(捕)要求
(一)禁渔期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二)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实行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等有效措施,实现渔船源头管控。尼尔基水库嫩江辖区渔船要遵守相邻省市禁渔期规定,不得违反对方禁渔期规定越界到对方水域进行非法捕捞。
(三)禁渔(捕)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四)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林蛙禁捕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捕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全人工养殖林蛙的市场主体要持有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来源证明。
(五)对于违反禁渔(捕)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0456-7521135
嫩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